赡养老人起纠纷 法庭审理化矛盾-178体育app官网下载

赡养老人起纠纷 法庭审理化矛盾

2023-04-26 17:46
来源: 保康县人民法院
浏览:1088   

“百善孝为先”,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赡养老人也成为了一个共同关注的社会话题。近日,保康法院马桥法庭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成功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

640 (11).jpg

刘五(化名)与其姐妹们共同签署了赡养协议,约定由姐妹们轮流照顾其父母,刘五身为家中长子,支付相应的生活、医疗等养老费用,二老葬礼由刘五负责,姐妹们分别向刘五支付5000元安葬费。但在实际情况中,母亲在大姐刘一(化名)家生活期间去世,刘一与其丈夫杨某为母亲办理了葬礼,其他姐妹均向刘一支付了5000元安葬费,刘五以签署的协议为由拒绝向其大姐及大姐夫支付安葬费用。其大姐夫杨某向刘五索要母亲安葬费无果,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原告杨某认为刘五没有负责母亲的安葬事宜,则应该承担部分丧葬费用,但被告刘五辩称大姐夫杨某不是适格的原告,且约定丧葬事宜已经发生变更,应免除相应的赡养义务,对给付金额不认可。

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刘五与姐妹5人签订的《赡养老人协议书》合法有效,在母亲去世后,应由被告刘五按协议负责安葬,但实际情况是其大姐刘一及大姐夫杨某负责安葬的,除被告刘五拒绝外,其他子女均承担了部分丧葬费用,被告刘五作为赡养义务人,不能以丧葬事宜变更为由免除相应的赡养义务,且判定的5000元,没有超过当事人之间协定的标准。同时,原告杨某与刘一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能够代表刘一行使因赡养义务产生的追偿权。据此,承办法官当庭宣判,被告刘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杨某垫付的安葬费5000元。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为当事人答疑解惑,最终,在村委会调解组织见证下,刘五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作为子女,不仅要对父母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也要妥善处理父母去世之后的安葬等事宜,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