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保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邹明灯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
被告人邹明灯系被告人高德合等22人涉黑案的“漏犯”。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明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负责该组织以赌博为业的保康“神采飞扬”电玩城的经营管理,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对该犯罪组织形成强势地位发挥了较大作用。另外,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邹明灯在“皇家会所”唱歌时,与卫某发生争执,引起揪打,持啤酒瓶将上前劝阻的陈某打致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明灯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为谋取非法利益带领组织成员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对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邹明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公诉人与辩护人围绕案件证据和事实、定性、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被告人邹明灯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