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恨同行抢生意“孔明灯”成“惹祸灯”

2017-06-09 08:43
来源: 保康法院
浏览:415    作者: 杨尧旭

怨恨同行抢生意“孔明灯”成“惹祸灯”

 

俗话说:同行是冤家。家住保康县的张某对这句话 “深有体会”:因为抢了同行生意,激怒了同是做儿童娱乐设施生意的张某某,结果招来 “惹祸灯”。近日,保康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某长期在保康县城经营儿童娱乐设施生意。2017春节期间,县城又新开设了多家儿童娱乐设施。张某某心想自己的生意本来就不好做,全靠春节期间挣钱,现在同行还跑来抢生意,气愤之余张某某便萌生了想教训一下他们的想法。2月11日这天恰巧是元宵节,张某某联想到十年前的元宵节夜里,自己经营的儿童设施被人放火烧毁,当时案子未被侦破。于是,张某某觉得元宵节是个好机会,因为大家都在放孔明灯,即使自己放的孔明灯将他人财物烧毁,警察也不会怀疑到自己头上来。打定主意后,当天晚上,张某某购买了三个孔明灯,于次日凌晨2时许,来到保康县沿河公园,将购买的孔明灯点燃后扔在张某存放于沿河公园的儿童充气蹦床上,致使张某存放在沿河公园的儿童娱乐设施全部烧毁。后经保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娱乐设施价值人民币25460元。

保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被告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考虑自首、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等因素,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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