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保康县人民法院对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委员会委员、员额检察官周晓涛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原枣阳市公安局看守所民警王建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一审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晓涛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保康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9日,兰谋山、李凡因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通缉。兰谋山之父兰传员为此事请周晓涛帮忙。同年3月23日中午,兰传员邀请周晓涛、王建吃饭。席间,兰传员提出兰谋山投案后让王建在看守所给予关照,分到其管理的监室。饭后,周晓涛、兰传员将兰谋山送至公安局投案。同日,兰谋山被关押到枣阳看守所,由王建担任管教民警。同年4月18日,枣阳市公安局将此案移送至该市检察院。周晓涛随即向该院案管中心打招呼将案件分给其办理。周晓涛在审查该案时故意隐瞒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李凡的法律文书,未对李凡作出批捕决定,使李凡长期逍遥法外。
同时查明,为了给兰谋山制造立功,2016年7月,经过多方打听,兰传员获得了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通缉的逃犯高某藏匿在随州市的消息。在周晓涛托人确认高某为网上逃犯后,兰传员将该线索通过王建传递给兰谋山。同年8月1日上午,王建让兰谋山背诵获取的信息,并给其做了一份检举逃犯线索的询问笔录。同时,为了尽快将兰谋山立功做成,周晓涛多次督促派出所派人到随州市逮捕高某,并在得知派出所人手比较紧的情况下,于2016年8月16日晚亲自驾驶兰传员的车辆带两名民警去随州连夜将逃犯高某抓获。
另查明,2019年10月30日,枣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兰谋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罪行,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保康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晓涛身为人民检察官,明知兰传员、兰谋山、李凡等人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的成员,为使兰谋山在故意伤害案的刑事诉讼中受到较轻的刑罚处罚,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伪造兰谋山立功证据;在办理对兰谋山、李凡等人批准逮捕案件中,隐瞒公安机关提交的对李凡等人的提请批准逮捕书,未对李凡进行处理,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建身为肩负查禁犯罪职责的人民警察,违规向犯罪分子兰谋山通风报信,传递“立功”线索,制造“立功”材料,帮助犯罪分子兰谋山减轻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