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非法持枪打“野味”?保康法院以案释法护佑生态环境-178体育app官网下载

【以案说法】非法持枪打“野味”?保康法院以案释法护佑生态环境

2024-08-27 10:29
来源: 保康县人民法院
浏览:923    作者: 段文金 罗智华

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服务和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用司法力量敲响生态环境保护之槌。8月27日,保康法院生态环境保护法庭走进城关镇郭家庄村,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非法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诉讼案件。当地村干部及周边群众现场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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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月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刘某、鲁某、柳某、方某、张某在网上购买了钢管等工具,各自在家中组装成射钉枪。随后,五人相互邀约携带射钉枪外出捕猎,捕到2只麂子后几人分食。经鉴定,在五被告人家中查获的射钉枪均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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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被告人张某还在农田附近采用安放兽夹的方式捕猎到2只野羊、一只麂子。经鉴定,以上涉案野生动物中有国家三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微信图片_20240830102449.jpg微信图片_20240830102455.jpg庭审中,审判长有序引导,控辨双方进行充分举证质证,并就案件事实、罪名、量刑情节等方面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六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该案将在合议庭充分合议的基础上,择期宣判。

在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地就地开庭,意在发挥庭审的普法宣教作用,在周边群众心中播下法治理念的种子,广大群众亲身感受案件审理,零距离做到以案释法。下一步,保康法院将继续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同时,通过“巡回审判+普法宣讲”的模式,将典型案例转变为别具特色的庭审“公开课”,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筑牢生态屏障,捍卫绿水青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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